1998年我购买土地给我弟开砂场,因没多少利润。1999年我就将土地转让给杨玲珍开预制板厂,杨玲珍未付清转让款,又办不到开预制板厂的手续,于2001年将土地的相关手续全部退回给我。因当时疏忽,未将〈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〉〉的名字换回我自已。直到国土局要回收这块土地,从未有人对这块土地提出过异议。
2018年县国土局要回收这块土地,在我提供了相关手续后,说我不是〈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〉〉的持有人,同时也因其索要的好处太多,我只得找到杨玲珍,于2018年10月24日与其签订了〈〈糯米坳综合、砂场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协议〉〉,约定我占补偿份额的48%,杨玲珍占补偿份额的52%,并进行了公证。同时于2018年11月8日将公证书副本送到县国土局。
2019年12月17日,国土局与杨玲珍达成土地回收补偿协议,补偿款共40万元。2020年1月23日,国土局支付杨玲珍20万元。我多次询问土地回收处理情况,国土局拒不告知。后对我说的是,你不是土地的的持有人,你要了解找律师或函调。
2020年7月8日,我请的律师到国土局了解情况r,又多次联系,国土局却以经办人不在或忙回绝,直到2020年8月25日才同意在28日接见我请的律师。
2020年8月28日,我请的律师要求国土局按公证书支付我应当 得部份。国土局也不同意,说是除非杨玲珍现签字同意支付。并在接见我的律师后的第六天(2020年9月3日)剩下的20万再次支付给了杨玲珍。
我请的律师提起诉讼,并申请了诉讼保全。但由于国土局的乱作为。导致财产被杨玲珍转移。造成至今有10万左右执行不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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