与A公司签订合同,履约付款,A公司开具收据,其中有两张非A公司的收据,是毫无资质的B公司的收据,当时发现后询问收据怎么不是A公司的 对方说A与B两家公司是一样的,并给我看了有显示两家公司的名片,所以本人就没有再纠结此事,之后发生了A公司欺骗我的事情,协商退款,但是在退款中又发生了不是A公司收据不予退款,并告知是第三方费用合同中规定不退,就说这个费用是第三方的费用,也应该开给我A公司的收据才能符合合同的规定,然而直接给我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关系人的收据,是不符合合同法402条之规定,当找到B公司理论时,非但不给退款,而且就连这两张收据也退还了,并扬言要退款就上法院,无奈到了法院,B公司注销了,可是他的代理律师还继续持有无效的证照到庭应诉,参加一二审的诉讼,并说他的这种行为是代A公司收款,没有提供任何的法律依据,二中院让我撤诉,重新起诉A公司和B公司的总公司,我不知道他的这种代收款行为,在法律上认可吗?谢谢! |